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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
本标准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GB 17741-1999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和《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施法》制定。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在河北省境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提供具体的技术依据和指标,使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更加规范化,为河北省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本标准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具体工程的划分,遵照国家关于工业和非工业建设项目的类型和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符合《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原则。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基本要求、类别划分和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
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地震安全性评价seismic safety evaluation
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3.2地震小区划 seismic microzoning
对城市或厂矿等区域范围内未来可能遭受地震影响程度的划分。
4、基本要求
4.1 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生命线建设工程,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4.2 符合表1给出的类别划分和指标的建设工程,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4.3 改建、扩建工程的新增规模、或者新增加的生产能力达到表1规定指标的,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4.4 下列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
----位于GB 18306?001附录A和附录B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
----位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4.5 下列城市和区域应开展地震小区划: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大中型城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
----位于GB 18306?001附录A标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参数0.15g及以上区域的中型城市;
----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中型城市;
----新建开发区。
5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划分及指标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划分及指标见表1。
表1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划分及指标表
工程类别 | 工程项目名称 | 指标 |
交 通 工 程 |
干线铁路、干线公路、高速公路、地下铁路 | 全部 |
地方铁路、支线铁路 | 长度30km及以上 | |
设区市铁路枢纽建设工程或者技术改造工程 | 改造投资额0.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 |
城市高架路、轻轨铁路、大型立交桥 | 全部 | |
铁路和公路的大型桥梁、大型立交桥、大型隧道 | 全部 | |
港口 | 年吞吐量1×106t及以上 | |
Ⅱ类以上飞机场 | 全部 | |
通 讯 工 程 |
国际通信工程、国际卫星地面站工程 | 全部 |
长途电信、长途微波通信枢纽工程 | 全部 | |
设区市大型邮电、通信设施 | 投资额0.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 |
设区市广播、电视控制及发射工程 | 全部 | |
水 利 、 电 力 工 程 |
水库 | 蓄水量1×108m3及以上 |
城市上游一级挡水工程 | 全部 | |
设区市引水主干线 | 全部 | |
设区市电力调度中心 | 全部 | |
水电站 | 装机容量200mw及以上 | |
热电厂 | 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800mw及以上 | |
送、变电工程 | 220kv及以上 | |
煤气、天然气及石油液化工程 | 日供气3×105m3及以上 | |
次 生 灾 害 工 程 |
输油、输气主管线 | 全部 |
炼油厂 | 年产5×105t及以上 | |
石油存储设施 | 库容5×104m3及以上 | |
设区市集中供热,供水、供气工程 | 全部 | |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核废料处理工程 | 全部 | |
存有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污染物质的中型实验室、仓储工程 | 全部 | |
存有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的建设工程 | 全部 | |
重要 社会 建筑 工程 |
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 | 全部 |
普通医院、疗养院 | 500张床位及以上 | |
新建高等院校场址 | 全部 | |
大型影剧院 | 全部 | |
体育馆 | 5000座观众席及以上 | |
贸易、金融、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 | 单体永久性建筑面积2×104m2及以上 | |
存放国家一、二级文物的博物馆、展览馆 | 全部 | |
设区市各类防灾指挥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全部 | |
高层建筑 | 坚硬、中硬场地80m及以上,中软、软弱场地60m及以上 | |
工业 设施 |
大型工业企业、矿山 | 全部 |
注1:表中所列各类工程项目,如无特别指出的,均为新建工程; 注2:表中所称投资额度均指有形资产投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