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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测绘资质分类 分级标准的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我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了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本标准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有法人资格,并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所申请专业类别的专业标准要求。
取得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要在专业标准规定的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甲级测绘资质无作业限额限制。
二、申请单位应当在线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法人资格证书。
2.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退休但未超过65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材料和劳务合同,测绘专业高中级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测绘专业初级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提交学历或职称材料,实行承诺。
3.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技术装备的所有权材料。
4.符合通用标准规定的机构设置、制度要求材料(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的,还需提交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IP地址),其他要求实行承诺。
5.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提供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测绘业绩材料。
三、本标准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通用标准
2.专业标准
自然资源部http://gi.mnr.gov.cn/202009/t20200929_2563153.html
2020年 月 日